住宅公用合作社辦理合建社員住宅,經社務會通過支付土地介紹人仲介費1 節,核屬可行,惟應於合建契約成立後,始得支付。 (內政部66年6月3日臺內社字第738412號函) 第 3 條 勞動合作社得兼營社員之消費業務(業務-勞動合作社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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